發布時間:2020-04-16 14:02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浙江省教育督導條例》要求,結合我市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現將義烏市政府第五屆教育督導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義烏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督學名單予以公布,并將《義烏市相關部門、鎮(街道)教育職責(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義烏市政府第五屆教育督導委員會
組成人員名單
主 任:駱小俊
副主任:龔群峰(市府辦)
葉國江(教育局)
成 員:吳軍民(人大教科文衛工委)
朱慶平(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
林 兵(組織部)
毛新榮(宣傳部)
王 東(統戰部)
陳樟榮(政法委)
朱少靈(編 辦)
季江君(團市委)
金揚俊(發改局)
韓紅英(經信局)
樓洪昌(教育局)
盛勇煒(科技局)
吳璀賽(公安局)
孫志方(民政局)
胡文德(財政局)
翁健平(人力社保局)
趙 磊(建設局)
傅躍卿(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賈云超(農業農村局)
周美才(文旅局)
鄭智軍(衛健局)
吳宗旭(應急管理局)
葉向東(市場監管局)
陳章勇(行政執法局)
委員會下設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葉國江兼任主任,胡加良任副主任。
義烏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督學名單
市人民政府決定,任命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督學,任期三年。具體名單如下:
一、總督學
駱小俊
二、副總督學
龔群峰(市府辦)
葉國江(教育局)
樓洪昌(教育局)
胡加良(教育局)
三、特約督學
陳秀仙
吳偉興
朱 斌
金延風
陳維金
金孜紅
四、兼職督學
吳軍民(人大教科文衛工委)
朱慶平(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
林 兵(組織部)
毛新榮(宣傳部)
王 東(統戰部)
陳樟榮(政法委)
朱少靈(編 辦)
季江君(團市委)
金揚俊(發改局)
韓紅英(經信局)
盛勇煒(科技局)
吳璀賽(公安局)
孫志方(民政局)
胡文德(財政局)
翁健平(人力社保局)
趙 磊(建設局)
傅躍卿(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賈云超(農業農村局)
周美才(文旅局)
鄭智軍(衛健局)
吳宗旭(應急管理局)
葉向東(市場監管局)
陳章勇(行政執法局)
五、專職督學
何紅雄(教育局)
龔明賢(教育局)
楊念鋒(研修院)
蔣守銘(研修院)
吳希紅(研修院)
王 康(研修院)
傅云峰(義烏中學)
陳報化(義烏三中)
陶洪興(教管中心)
吳 云(教管中心)
施樟福(稠城一校)
義烏市相關部門、鎮(街道)教育職責(試行)
部門 名稱 |
職責 項目 名稱 |
職責內容 |
法規政策依據 |
組織部 |
管理 監督 |
1.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健全完善中小學校黨建工作管理體制。 2.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發揮監督作用。 3.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 4.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
《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 《關于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
宣傳部 |
管理 監督 |
1.指導教育局黨委開展宣傳工作。 2.指導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 3.加大宣傳科學的教育理念和新時代教師風貌,引導家長和社會樹立正確的育人觀、教育觀,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 4.鼓勵、支持創作歌頌普通勞動者為主題的優秀作品,廣泛宣傳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和創作性勞動的典型人物和事跡。 |
《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意見》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 |
教育局 |
管理 |
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立德樹人的教育思想,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2.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法律、法規,促進依法辦學,依法治教。 3.組織制定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編制中長期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并進行協調、實施與檢查。 4.綜合管理全市的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推進區域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5.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全市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改革,指導所屬學校、幼兒園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6.負責管理所屬中小學校、幼兒園、辦學機構和事業單位。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辦學機構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依法規范辦學行為。負責完善教育質量的各項指標,完善政策,制定標準,充實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強對中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的科學指導和監督管理,全面提升教育質量。負責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安全教育、法律教育等工作。 7.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為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提供保障條件,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配合財政部門依法落實教育經費,建立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并監督使用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規范收費行為。 8.負責全市的教師管理工作。組織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教師培訓工作;參與核定學校、幼兒園編制;參與制定教職工工資制度等人事政策;組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工作;做好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及教育機構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任用;統籌實施區域內教師管理等工作。 9.負責學歷教育、考試及學歷證書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語言、文字工作的指導與檢查。 10.負責全市教育科學研究,指導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全市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外籍教師和學生的管理。 11.負責對所屬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辦學機構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工作考核,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環境的治理,表彰先進,總結交流經驗,確保系統內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12.負責全市教育督導與評估(督導室)。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建立科學完善的評估及獎勵機制,積極開展對基礎教育及教育熱點問題的專項督導和隨機督導檢查,充分發揮督評、引領、激勵作用,保障實施素質教育,促進規范辦學和區域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13.負責法律規定的有關教育行政的執法工作。 14.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與社會辦學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 《浙江省教育督導條例》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 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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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
管理 |
1.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研究落實教育發展財政政策,保障教育經費法定增長;確保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增長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確保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逐年增長,確保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事業費支出逐年增長,確保生均一般公共預算公用經費支出逐年增長。制定并落實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政策。落實“兩免一補”、資助政策資金補助。 2.依法落實教師工資待遇。協助和支持組織、人設部門落實教師工資待遇。 3.依法保障學前教育經費。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應當向學前傾斜,確保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比例不低于5%;支持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為非盈利性民辦幼兒園和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民辦幼兒園提供生均經費補貼。 4.確保土地出讓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教育,加強對教育費附加征管并全部用于教育。 5.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聯合教育、審計等部門對教育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浙江省教育督導條例》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 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
衛健局 |
管理 監督 |
1.對中小學、幼兒園衛生保健、預防接種、疾病防治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開展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體檢,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2.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 3.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改善環境衛生和教學衛生條件。 4.學校、幼兒園內設持證醫務室的行業管理;校園內對外開放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檢查。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
編辦 |
審批 |
1審核教育局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方案。 2.做好學校(含幼兒園)編制核定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定編制標準審核教師編制,并報市委編委審定。及時審批中小學、公辦幼兒園補充錄用新教師的計劃。在中小學校、公辦幼兒園已核定的編制總量范圍內,根據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會同教育、財政等相關部門對教師編制進行動態管理,確保各類學校教職工人編一致。 3.審批學校的設立、撤銷等機構編制事項。 4.核定民辦學校(含幼兒園)的民辦報備員額。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 《國家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浙江省公立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標準指導意見》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規劃 審批 |
1.在編制和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專項規劃,統籌做好土地供給規劃工作;做好規劃許可辦理和規劃驗收工作。 2.對學校、幼兒園建設所需土地,在安排用地指標時給予優先保障,指導并協助辦理學校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協助教育局做好校(園)舍不動產登記工作;對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3.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浙江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
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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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 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
1.配合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等部門做好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把城鄉學校、幼兒園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2.做好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管理相關工作。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及教育配套設施工程、校舍危房改造的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的監督管理。會同教育部門加強對學校、幼兒園的建設、驗收、移交等環節的監管落實。 3.建筑總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教育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建筑消防設計審核備案與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浙江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
發改局 |
立項 審批 管理 |
l.將教育事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2.負責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 項目建設依法依規優先立項、優先審批,確保中小學校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3.負責會同教育、財政部門開展公辦學歷教育、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制定,及時修改完善收費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363號)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浙江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 |
民政局 |
民辦學校 登記、管理 |
1.牽頭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2.對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非營利性幼兒園和校外辦學機構依法辦理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檢、登記評估。 3.教育社會團體法人登記注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檢、登記評估。 |
《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 《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民發〔2019〕34號)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中辦、國辦《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浙江省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 |
人力社保局 |
管理 |
1.協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完善人事管理體制。指導教育部門人事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其具體負責的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考核、培訓、獎勵、處分、人事爭議等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2.協助和支持教育局依法維護教師的勞動保障權益,制定完善并落實教職工人事(勞動)、工資福利待遇、離休退休、社會保障等政策。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工資福利政策,推進教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辦理社會保險涉及教師相關業務。 3.指導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協調落實職評過程中配套政策、監督檢查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4.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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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2006〕59號)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40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53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工傷保險條例》 |
公安局 |
監督 檢查 |
1.建立健全校警聯系制度,選派優秀民警擔任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加強對校園治安保衛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幫助建立健全學校內部保衛和治安防范工作機制。深入開展普法教育,不定期開展宣傳和講座,增強師生的法制觀念,提高師生自防、自衛能力。 2.維護好中小學校園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會同各部門一起做好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加強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特別是重點人員排查,將校園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師生人身安全、侵害師生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校園正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加強中小學生欺凌行為的綜合治理。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凌、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 3.加強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宣傳教育;公安交通部門根據學校周邊道路狀況,完善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學校“護學崗”建設,優化上下學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高峰勤務“機制,維護好學校周邊的交通秩序,保障上學、放學道路的安全、暢通。 4.加強戶籍管理,確保義務教育順利實施。 5.對教育考試提供安全保障。 6.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學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及應急救援工作。 |
《浙江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實施細則》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中小學與幼兒園校園周邊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規范》 《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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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隊 |
監督檢查 宣傳教育培訓 |
1.中小學校、幼兒園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2.督促、指導、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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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條例》 |
市場監管局 |
行政許可、登記 監督檢查 |
1.對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幼兒園和辦學機構依法辦理名稱預登記、注冊、變更登記,辦理營業執照手續并進行有效監管,經營者已取得辦學許可證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依法對中小學、幼兒園和辦學機構的教育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收費公示制度執行情況;嚴肅查處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 3.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對學校、幼兒園等公眾聚焦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4.對學校、幼兒園、教育機構餐飲服務、食品銷售、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檢查,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食品登記證。督促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機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機制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著力防范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5.做好學校、幼兒園、教育廣告、反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監管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浙江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委8號令) 《關于印發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教計〔2018〕22號) 《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8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2〕368號) 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988號)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公辦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費〔2011〕248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0〕216號) 《企事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登記規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 現《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45號)》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農業農村局 |
監督 管理 |
1.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學生吃得放心、安心。 2.負責好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浙江省節水用水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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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分局 |
監督 檢查 |
1.負責涉及環境敏感區第;有化學、生物等實驗室的學校報告表項目審批、驗收工作。 2.做好校園及周圍的環境執法監管,加強對校園周邊工業企業環境污染特別是噪音污染的治理。 3.配合教育局抓好中小學生的環境保護知識教育。 4.抓好綠色學校創建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科技局 |
配合 支持 |
1.把中小學、幼兒園科技教育納入工作計劃,配合指導學校科技教育工作,加強科技輔導員隊伍和中小學生科技創新人才的選拔和培育。 2.推動社會科普資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導科技公共資源向學生免費或優惠開放使用。 3.支持中小學科技創新工作,協助辦好中小學科技文化藝術節,為中小學科技文化藝術節提供經費支持。 4.加強校企合作,為中小學校提供勞動教育和社會實踐基地。 5.對參加由中科協、國家教育部、科技部和團中央聯合舉辦的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市級一等獎、省級二等獎以上和全國大賽獲獎的學生和指導教師給予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 |
科協 |
指導 |
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科普宣傳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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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 |
監督 管理 審批 |
1.加強對學校周邊文化市場特別是電子游戲室、歌舞廳、網吧的行政執法監管。新設立的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與學校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少于50米;以操作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游藝娛樂場所和上網服務場所,場所出入口與中小學校園出入口交通行走距離不少于200米,嚴禁未成年人進入以上場所;嚴禁銷售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書刊、音像制品或舉辦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努力凈化社會文化環境; 2.健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社會公共教育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活動,活躍學生的業余生活。 3.貫徹執行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學校體育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會同教育部門辦好中小學生體育節,協助辦好中小學生科技文化藝術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搞好傳統體育項目訓練,對傳統體育特色學校、幼兒園加以扶持。支持學校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貫徹全民健身要求。會同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 4.藝術、體育類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浙江省文化廳關于開展上網服務場所管理長效機制試點和上網服務行業轉型升級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15〕4號) 浙江省文化廳轉發文化部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浙文市〔2007〕4號)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調整游藝娛樂場所與中小學校距離測量方法的通知(浙文旅市〔2019〕7號) |
交通局 |
管理 監督 |
1.配合教育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2.負責中考、高考等重大活動期間交通運輸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學生春(秋)游、放假等期間出行用車的運力保障工作。 3.嚴厲打擊學校周邊非法營運行為,凈化校園周邊運輸市場秩序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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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 |
審計 |
負責教育局預算執行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公辦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
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1.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整治。 2.配合建設部門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園)舍建設和改造中涉及市政方面指導和驗收工作。 3.指導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做好垃圾分類及宣傳教育工作。 4.對違法違規改變校(園)舍規劃用途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5.加強對校園及周邊建筑施工噪音、部分社會生活噪音、餐飲油煙、揚塵污染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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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管理條例》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團委 |
管理 |
1.指導教育團工委、市少工委加強和改進我市教育系統共青團、少先隊工作。 2.協助教育部門在各類學校開展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動,推進素質教育,培育“四有”新人。 3.切實做好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4.組織動員相關力量、搭建活動平臺,支持學生深入城鄉社區、公共場所等參加志愿服務,開展公益勞動。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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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 |
管理 |
1.配合團委組織動員相關力量、搭建活動平臺,支持學生深入城鄉社區、公共場所等參加志愿服務,開展公益勞動。 2.配合教育、民政等部門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及困境兒童行動 3.做好城鄉社區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
《關于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1—2015年)》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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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聯 |
管理 |
1.協助教育部門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 2.支持、幫助學校開展殘疾人體育工作; |
《關于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 《關于切實加強新時期殘疾人群眾體育工作的意見》 |
各鎮、街道 |
管理 |
1.配合做好“平安校園”建設工作,加強轄區內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開展對轄區內中小學、幼兒園周邊環境綜合整治。 2.鎮(街道)要根據國家規定籌措教育經費,改善區域內學校辦學條件,提高教師待遇。 3.配合市教育部門和其它職能部門,加強轄區內民工子弟學校及社會培訓機構的管理。 4.落實以縣(區)為主、鄉鎮(街道)參與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大力支持辦好街道轄區內中心幼兒園。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摸清底數并加強對轄區內無證幼兒園整治工作,推進公辦及二級以上幼兒園擴面工程。 5.義務教育控輟。及時排摸轄區內適齡兒童,配合做好失學輟學兒童的復學工作。 6.配合教育部門,支持街道成人文化技術學校,落實成人教育管理體制,加強成人教育和終身教育,酌情保障成校場地設施等辦學條件,創建現代化成校。 7.協助做好轄區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征用、拆遷等前期工作。 8.做好學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9.做好區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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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教育督導條例》 《浙江省教育督導條例》 《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 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